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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传忠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徐刑执字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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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传忠。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传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86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传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从事勤杂工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平时能主动加班劳动,努力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传忠在服刑期间的上述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计分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悔罪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传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传忠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作云审判员:陆连东审判员:刘康

书记员:丁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