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房文武。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7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房文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8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15日,本院以(2009)徐刑二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8日经本院(2011)徐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0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70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房文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1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房文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刑已自动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房文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且能自动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房文武的刑期减去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作云审判员:刘康审判员:陆连东
书记员:丁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