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桑吉登子,又名桑登,男,生于1980年1月30日,藏族,出生地址四川省康定县。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以(2001)甘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桑吉登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折价8000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8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8月2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8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以(2010)雅刑执字第5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5月2日以(2012)雅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桑吉登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吉登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桑吉登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桑吉登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保华审判员:魏红敏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龚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