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俊,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9日作出(2001)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周俊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8日作出(2001)皖刑终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2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8月29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0年8月2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表扬奖励各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周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审判员:张萍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