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绍中,男,50岁,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6日作出(1996)阜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绍中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元。葛绍中服判不上诉,原审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4日作出(1996)皖刑核字第1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1999年3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7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12月1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7年7月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1月27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葛绍中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绍中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绍中在服刑期间,曾违纪被扣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生产中,能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绍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