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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余兴兰减刑裁定书

(2013)宿中刑执字第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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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余兴兰,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繁昌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滁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兴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余兴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兴兰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兴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兴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