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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冯强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常刑执字第2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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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冯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系累犯。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作出(2007)楼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强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11月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16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冯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2012年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0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小功一个,表扬一个,余奖励分17.3分。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冯强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残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强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