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德林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559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德林,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0日作出(2002)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德林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川刑终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罗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缴纳1000元,有民政局证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7日作出(2004)川刑执字第72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德林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至2022年5月20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2010年3月30日分别作出(2007)雅刑执字第742号、(2010)雅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德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20日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9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罗德林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0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5日提出对罪犯罗德林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德林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4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德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夏小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