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吉么史牛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535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吉古么史牛(曾用名吉古史哈莫),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金阳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1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古么史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9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5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06年4月10日止于2024年4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2009年9月28日、2011年10月20日分别作出(2007)成刑执字第3064号刑事裁定、(2009)成刑执字第5953号刑事裁定和(2011)成刑执字第52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8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对罪犯吉古么史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吉古么史牛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吉古么史牛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古么史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90分。判处该罪犯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吉古么史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吉古么史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