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子阿几,又名地木阿几,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越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子阿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8年7月3日止于2023年3月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23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2年3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该罪犯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没收财产3000元人民币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子阿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