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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侯越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5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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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侯越,绰号提提,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金牛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越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人民币,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成刑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10年11月19日止于2026年2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越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1分。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人民币,罚金1000元人民币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侯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