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四辈,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7日作出(2001)阜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四辈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四辈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5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04年6月3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7月15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13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马四辈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四辈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四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四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法超审判员:赵耀代理审判员:仰芮
书记员:胡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