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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扬白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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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没收财产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扬白宁,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四川省雷波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认定扬白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4月6日、2012年6月19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扬白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扬白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扬白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