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仲昌。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铜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仲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苏徐狱减建字第71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仲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在从事保管员劳动中,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平时能主动加班劳动,努力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仲昌在服刑期间的上述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计分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悔罪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仲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仲昌的刑期减去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作云审判员:陆连东审判员:刘康
书记员:丁世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