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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范国梁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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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受贿文书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国梁,男,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英德市石灰铺中心小学校长,曾任英德市沙口第二中学校长、沙口中心小学校长,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10月30日英检刑诉(2014)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国梁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国梁及其辩护人刘永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2月,被告人范国梁在担任英德市沙口第二中学校长、沙口中心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马某德、黎某仕、罗某芬、范某锋、黄某考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3.2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范国梁利用其担任英德市沙口第二中学校长的职务之便,接受个体老板马某德(另案处理)的请托,将沙口第二中学饭堂的经营权发包给马某德,为其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马某德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2万元。2、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范国梁利用其担任沙口中心小学校长的职务之便,在沙口中心小学宿舍楼、饭堂改造以及饭堂经营权发包方面,为个体老板黎某仕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黎某仕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5万元。3、2011年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范国梁利用其担任沙口中心小学校长并主管中心小学幼儿园的职务之便,将该幼儿园改造工程发包给个体老板罗某芬承建后,以该幼儿园10年的经营权折抵40万元工程款,将该幼儿园发包给罗某芬经营,为其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罗某芬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3万元。4、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范国梁利用其担任沙口中心小学校长并主管村级教学点的职务之便,将沙口镇辖区内的新建、平峰、蕉园、冬瓜铺的村级分教点附属幼儿园改造工程发包给个体老板范某锋承建,为其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范某锋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9万元。5、2013年6月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范国梁利用其担任沙口中心小学校长并主管沙口镇村级教学点的职务之便,将沙口镇辖区内的新建、三合、平峰小学分教点的围墙、水沟、地板等维修工程发包给个体老板黄某考承建,为其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黄某考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范国梁案发后到检察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同时其积极退缴清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3.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德、范某锋、罗某芬、黄某考、黎某仕、张某道的证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的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英德市沙口中心小学提供的相关材料,英德市沙口中学提供的相关材料,英德市教育局提供的相关材料,合同书,工程验收结算书,改造装修工程量表,改造装修工程预算书,人口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范国梁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一般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积极退缴清受贿所得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国梁是初犯,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等,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范国梁犯罪情节轻微等,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国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23万余元,犯罪情节较严重;根据被告人范国梁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情节等,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范国梁是否身患严重疾病及是否符合相应的刑罚执行措施,要待判决生效后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再行决定,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国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扣除原已羁押的10日,至2019年12月4日止) 二、被告人范国梁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23.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款项暂存放于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光明人民陪审员:林伯根人民陪审员:华宝莲

书记员:王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