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戎南亚。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戎南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违法所得人民币67799元、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戎南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戎南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戎南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执行机关对罪犯戎南亚提请假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戎南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敬海代理审判员:尹振国人民陪审员:谢建刚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