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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张国禄申请执行雷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咸秦执异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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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刘梅香,女。申请执行人张国禄,男。被执行人雷杰,男。

本院在执行张国禄申请执行雷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梅香于二O一三年七月八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进行了听证,异议人刘梅香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

本院认为,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会,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梅香的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沙连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处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