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小亮,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负责人李政权,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亮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北党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小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5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01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