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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丁马港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都执字第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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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文书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丁马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丁马港村。法定代表人刘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房锦根。被执行人王有(友)亮,居民。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丁马港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有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讼争的鱼塘现有的物品进行价格评估,评估需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评估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对讼争的鱼塘现有的物品进行评估,需一段时间,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耿晔照执行员王兆华执行员蒋宝云

书记员:韩翀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