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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卢连义、卢国令、卢景陈、卢景胜与滑县城关镇五街村第三村民小组、韩国明、韩国胜、胡新成、闫荣川、孙芳军、耿会臣、闫天才、李新民、李大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滑法执字第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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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文书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卢连义,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国令,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景陈,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卢景胜,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滑县城关镇五街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闫永川,职务: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韩国明,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国胜,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新成,男,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荣川,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芳军,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会臣,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天才,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大刚,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卢连义、卢国令、卢景陈、卢景胜申请执行滑县城关镇五街村第三村民小组、韩国明、韩国胜、胡新成、闫荣川、孙芳军、耿会臣、闫天才、李新民、李大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连义、卢国令、卢景陈、卢景胜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明,此系申请执行人张本国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建青审判员:刘涛审判员:刘定伟

书记员:张艳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