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德平申请执行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2013)南溪执字第239-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文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富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贵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扬付,男,汉族。

关于刘德平与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南溪罗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文武、李富华、李贵华、李扬付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刘德平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文武6221….0799帐户上的存款89.5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扬付之子李祖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6221….1397帐户上的存款89.50元。扣划被执行人李贵华之妻王江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6067….8932帐户上的存款89.5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兵

书记员:邓雄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