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寇某甲申请执行人李庆玲申请执行人寇某乙法定代理人寇某甲申请执行人寇某丙法定代理人寇某甲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河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育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河滩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强,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某甲、李庆玲等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河滩村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河滩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0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王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