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子明,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郭兴芝,男,汉族,住迁西县。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子明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子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