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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子明与郭兴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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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杜子明,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郭兴芝,男,汉族,住迁西县。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子明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子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吴少金

书记员:杨久友(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