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超。被执行人昌邑市人民政府奎聚街道办事处高家岔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玉山,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超与被执行人昌邑市人民政府奎聚街道办事处高家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昌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兴东审判员:胡兴国审判员:王增敏
书记员:郝伊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