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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昕华与迁西县新庄子乡常甸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迁执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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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昕华,农民。被执行人迁西县新庄子乡常甸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会海,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董昕华与迁西县新庄子乡常甸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昕华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昕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胜录审判员:赵桂生审判员:高绍营

书记员:王秀堂(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