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永湖诉吴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永湖,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吴文生,现住双辽市。

于永湖诉吴文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0)双双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从2010年起每年于12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费19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申请人申请给付部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