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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桂芳与李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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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桂芳,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李辉,男,住双辽市。

刘桂芳与李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作出了双农仲裁字(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由被执行人李辉于仲裁裁决生效后返还申请执行人土地6.8亩。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后当即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