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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人杜秋荣诉刘建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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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杜秋荣,女,53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建才,男,34岁,汉族,现住双辽市。

杜秋荣诉刘建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刘建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杜秋荣中介费1,000.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王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