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理人贾景玉,行长。被执行人毛云海,住吉林省双辽市王奔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毛云海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病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