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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毛云海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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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理人贾景玉,行长。被执行人毛云海,住吉林省双辽市王奔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毛云海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病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张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