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四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九州创展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海洋。
上述当事人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海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孙海洋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717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方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