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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红卫与刘彦喜、曹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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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红卫,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彦喜,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娟,女,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红卫申请执行刘彦喜、曹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2)阎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彦喜、曹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红卫案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141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彦喜、曹娟于2013年03月01日履行550元,并缴纳执行费141元,剩余的15500元被执行人刘彦喜、曹娟从2013年03月起每季度履行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阎法执字第00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三、被执行人刘彦喜、曹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红卫案款共计16050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红卫受偿550元,未受偿1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