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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志义与赵桂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沧执字第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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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义。被执行人赵桂良。

申请人李志义与被执行人赵桂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常殿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