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义。被执行人赵桂良。
申请人李志义与被执行人赵桂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常殿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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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志义。被执行人赵桂良。
申请人李志义与被执行人赵桂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沧民终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世林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常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