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韩宇、刘永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宇、刘永新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秀刚
书记员:李艳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