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法定代表人:常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董某、武汉中排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执行部份股权外,另将被执行人董某的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董某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董某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建武审判员:吴京进审判员:郑绪刚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