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桦法执字第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树利,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3)桦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于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树利自动履行,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桦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国华

书记员:王天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