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于树利,男,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3)桦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于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树利自动履行,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桦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吴国华
书记员:王天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