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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严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证字第00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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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瑞。被执行人牛振荣。被执行人刘勤。被执行人牛帆。被执行人牛佳。被执行人荣永民。被执行人秦启龙。

严瑞与牛振荣、刘勤、牛帆、牛佳、荣永民、秦启龙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莲证经字第10148号公证书及(2013)西莲证经字第1026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西执证字第00036-2号执行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牛帆购买的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A-001地块)东区1﹟商业综合楼-1层105,合同编号:Y1241900项下的房产。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西执证字第00036-4号执行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牛佳购买的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A-001地块)东区1﹟商业综合楼-1层107,合同编号:Y1242008项下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严瑞向本院书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预查封,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牛帆购买的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A-001地块)东区1﹟商业综合楼-1层105,合同编号:Y1241900项下房产的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牛佳购买的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A-001地块)东区1﹟商业综合楼-1层107,合同编号:Y1242008项下房产的预查封;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执证字第000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张建社

书记员:姚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