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被执行人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被执行人西安太白商业大厦存限责任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西安太白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0)西证经字第1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西公执字(2002)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西安太白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00万元及利息。
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西安太自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碑林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西安太自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支付了执行案款55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西证经字(2000)第9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进民审判员:苟卫民代理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