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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裁字第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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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被执行人陕西瑞博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马巷镇巷西路。法定代表人颜裕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长安路支行)申请执行陕西瑞博住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西民三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行长安路支行于200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建行长安路支行已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受让人信达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东方公司与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富公司)于2013年月21日同时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卓富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转让协议及报纸公告等证据材料。经审查查明,2004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建行长安路支行与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2003)西民三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了信达公司,并于2004年10月1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又与东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东方公司,且于2005年2月5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2年4月1日,东方公司又与卓富公司签订了《单户资产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了卓富公司,并于同年4月28日在《陕西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债权的多次转让行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长安路支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在本案的权利义务由厦门市卓富商贸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