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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秦晋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西执民字第0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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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秦晋。委托代理人石民政,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科学。委托代理人石民政,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关正街**。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关正街**。法定代表人黄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养卫,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秦晋、刘科学与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西立调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秦晋、刘科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之中。双方达成协议,待执行异议处理结束,再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西执民字第00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宏执行员王治水执行员吕海军

书记员:佘晨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