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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2013)西执证字第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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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原名称为西安市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中讯大厦。负责人马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中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子胜,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申请执行陕西中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4)西证经字第3617号公证书及(2006)西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万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向本院申请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公证处(2004)西证经字第3617号公证书及(2006)西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审判员:樊庆荣审判员:李森

书记员:相海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