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南街**。负责人庞永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西朝,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长安国际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邹西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地理信息大厦**** 法定代表人邹西朝,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联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西仲裁字(2012)第97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审查期间,201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执行人西安吉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九审判员:王连军代理审判员:王炜
书记员:何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