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责人邵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小和,女,1972年10月17日生,汉族。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林小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商调确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一、被执行人林小和应于2013年7月2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利息198521.32元(截止2013年7月20日),2013年7月2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林小和于2013年7月21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89600元;三、如果被执行人林小和未在上述确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产(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林小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为此,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小和所有的位于常熟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5幢1065、1066、1067、1068、1069室房产的裁定。2013年12月23日,案外人江苏永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拍卖中以最高价人民币4421078元(评估价为人民币4421078元)的价格竞得上述拍卖房产。扣除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实际受偿人民币4375797元。对余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受偿部分债权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13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俊峰执行员邵钧执行员钱俊华
书记员: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