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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与周华丹、江雨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熟执字第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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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负责人杜学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京常,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京珍,女,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华丹,女,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雨平,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熟市大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京常。委托代理人平国良,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与孙京常、孙京珍、周华丹、江雨平、常熟市大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商初字第06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孙京常、孙京珍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5887.76元,支付计算至2012年9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540.66元,并按照年利率23.49%支付自2012年9月24日起的利息(含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孙京常、孙京珍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957元;三、被执行人周华丹、江雨平、常熟市大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人民币1733元,由被执行人孙京常、孙京珍、周华丹、江雨平、常熟市大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孙京常、孙京珍、周华丹、江雨平、常熟市大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孙京常、孙京珍、周华丹、江雨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常熟市大耀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130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赵俊峰执行员仲勇执行员邵钧

书记员:朱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