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品三,男,汉族,1952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罗付成,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
李品三申请执行罗付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罗付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付成给付申请人李品三借款163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罗付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付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罗付成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代理审判员:计奡舜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