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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庆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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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庆家。被执行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曾庆家依据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1)陂民商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鄂黄陂法执字一第4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甲公司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6000元,截止2013年5月27日利息199230元,诉讼费7067元,执行费10000元合计412297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甲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甲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存款。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绪刚

书记员:王晋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