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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城市正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发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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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正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晓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发茂,男,生于1967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郭长有,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

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韩民初字第00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及保险费共计74662.78元。并以2011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给付2000元后,对下余债务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韩执字第00172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梁存仓执行员王锁祥执行员车小江

书记员:梁宗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