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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玲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来执字第00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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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玲利,1982年5月5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玲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的(2013)来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偿还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款项付清。据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明翠审判员:张玉碧审判员:刘开淼

书记员:房云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