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街黄陂大道**。法定代表人胡某,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农行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某某应支付农行黄陂支行借贷本金人民币259000元,利息408700元,合计本息667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段某某在支付部分借款后本院己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段某某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1)陂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