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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陈风琴与王占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未执字第000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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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风琴,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占峰,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风琴与被执行人王占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风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79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占峰病故,其兄王忆锋自愿代王占峰以3.2万元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陈风琴欠款,申请执行人陈风琴自愿放弃余款及利息,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宫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贺诚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