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玉篪。被执行人岑光流。
本院在执行中杨玉篪与岑光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岑光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1)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岑光流并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应泽审判员:陈科达审判员:杨永瑶
书记员:梁宝林书记员:梁宝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