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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玉篪申请执行岑光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乐执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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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玉篪。被执行人岑光流。

本院在执行中杨玉篪与岑光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岑光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1)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岑光流并按协议内容将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应泽审判员:陈科达审判员:杨永瑶

书记员:梁宝林书记员:梁宝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